园区企业速看!长沙出台新工业地产管理办法与之前有何不同?
近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3号)该政策文件相比2017版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长政发〔2017〕32号)有哪些变化和亮点呢?
1.工业地产专项规划由谁编制与批复?
第五条 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各园区管委会共同编制工业地产发展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复。
2.工业地产项目开发面积如何规定?
第六条 新出让工业用地用于工业地产项目开发的,其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100亩。
3.工业用地项目调整为工业地产项目怎么办?
第七条 已出让工业用地上的非工业地产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为工业地产项目,确因企业转向升级需调整的,由园区管委会提交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按工业地产项目准入与报建流程,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一事一议”,并按进窗受理时地价标准的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
4.已出让工业地产项目调整容积率怎么办?
第八条 已出让工业地产项目经依法批准提高容积率的,必须办理修改出让条件手续,并按进窗受理时地价标准的评估价补缴土地价款。
第十条 项目开发单位要根据项目产业定位建设与生产配套的化学品库、污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安全、环保基础设施。
第十五条 园区根据项目开发单位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出具长沙市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确认书内容必须与土地出让合同一致。项目开发单位持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开发协议和项目确认书方可进行报建。
7.项目开竣工时间和违约责任在哪里约定?
第十六条 在工业地产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项目开竣工时间和未按合同开竣工的违约责任。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相关规定处理。
8.项目分期或分批销售,项目开发单位如何自持?
第十九条 项目分期或分批销售的,须按照园区分期(批)次确认的自持房屋比例面积要求同比例自持(国家级园区项目开发单位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40%以上)。
9.工业地产项目办理租售前需要怎么做?
第二十条 工业地产项目开发单位在办理工业地产租售前,需向园区管委会提交招商、企业服务和物业、安全管理方案。经园区管委会审定后方可进行销售。所有销售房屋,应按规定到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房源核验、完税、网签备案,方可贷款、交易、登记。
10.出让合同和不动产权证有何新变化?
第二十一条 工业地产项目必须在出让合同和不动产权证上注明“工业地产”,由项目开发单位自持的部分不得分割转让,对标注为“工业地产”的项目,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范工业地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11.对入驻企业的审核如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工业地产项目类型和特点明确入驻企业的标准和条件,保证入驻企业符合工业地产项目的发展需要,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租售手续。
12.管委会、项目开发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入驻企业如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工业地产项目入驻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所有园区管委会、项目开发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和入驻企业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演练等工作,切实预防事故发生。
13.关于园区工业地产用地面积总量如何规定?
长政办发〔2019〕33号文删除了“新审批工业地产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年度新供工业用地量的20%”的规定,而在《长沙市工业地产专项规划编制原则》中明确规定:“各园区工业地产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园区工业用地总量的20%”。
14.新老项目政策前后衔接如何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本办法实行之前已与各园区管委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项目开发合同或获得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的项目,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并公示。项目实施内容无变更的,仍按照长政发〔2017〕32号文件执行;有变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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