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县自然资政发〔2021〕29号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已出让工业用地规划条件指标的调整程序(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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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1-03-01 来源:长沙县自然资源局
各自然资源所,局相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已出让工业用地规划条件指标的调整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已出让工业用地规划条件指标的调整程序
为促进已出让工业用地规划条件指标历史遗留问题的合理解决,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的权威性,提高规划审批效率,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关于振兴长沙工业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优化部分类型控规修改办理程序的通知》(长资规发〔2020〕11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应于长沙县国土空间规划行政审批范围内申请已出让工业用地调整规划条件指标的情形(不含工业地产),按以下程序执行:
拟调整后的工业用地规划条件容积率等指标原则上不突破片区控规或《长沙市容积率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宗地在控规区内,须突破片区控规的,应按控规调规程序的相关要求办理,其余则具体流程如下:
1.申请。宗地权属单位向镇、街、各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及说明调整理由,并经镇、街、各管委会初审同意后报县政府。县政府转批我局后,由开发利用科牵头受理并汇总相关反馈意见(规划技术科、空间规划科配合),报请县政府批示。
2.审查与论证。县政府批示同意后,宗地权属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论证报告,开发利用科进行初审,后续组织专家、相关部门结合总图、片区规划进行审查与论证(规划技术科、国土空间规划科、法规科共同参与)。
3.公示。经审查与论证会议通过后,由开发利用科会同法规科公示一个月+5天反馈期,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4.审议。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开发利用科负责将优化的工业用地规划条件相关内容报请县政府审定。如涉及重大建设项目或公共利益、历史遗留问题等,则开发利用科收集相关资料先期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再报县政府审定。
5.报批。报请县政府审定后,由宗地权属单位申请提交信息中心入库备案。由开发利用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1.拟调整的工业用地应有实际的项目投资和具体的建设内容,避免后续土地闲置。
2.工业用地调整规划条件指标审查和论证会议原则上每集齐2-3个项目召开1次。
3.该程序自正式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长沙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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