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对张友兰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张友兰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回收经营废机油壶等危险废物,造成周边土壤严重环境污染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版权声明:本文由长沙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