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为引导和扶持园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实现融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加速企业转型创新发展,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速转型创新发展的意见》(长发〔2014〕16号)和《长沙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和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长知发〔2013〕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将合法拥有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为主要质押物,从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支持的融资方式。
第四条银行机构当年为园区科技型企业发放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贷款总额的3‰给予补贴;为园区科技型企业发放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按贷款总额的2‰给予补贴,当年单个银行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在麓谷设立支行或同级别及以上机构的,补贴额中不低于50%金额给予麓谷设立机构的团队高管)。
第五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指担保、保险、评估机构),当年为园区科技型企业获得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融资总额的2‰给予补贴,当年单个中介机构的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在麓谷设立办事处或同级别及以上机构的,补贴额中不低于50%金额给予麓谷设立机构的团队高管)。
第六条贷款项目应事前报备,由从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合作银行或中介机构将受理的贷款或融资项目情况(包括受贷企业名称及贷款金额、贷款年限、贷款银行、利率等内容)进行整理和汇总,每季度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进行书面报备,受贷企业无需单独进行报备。
第十二条对企业、银行和机构的补贴采取次年对上一年度补贴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办理(上一年度指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一个会计年度自2016年1月1日开始计算),符合条件的企业、银行和服务机构在次年4月30日前向高新区经济发展局(金融办)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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