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 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关于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 管理办法
头部章 总 则 头部条 为鼓励工业园区建设和使用标准厂房,确保可持续发展,根据《######长 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长发〔2008〕7 号) 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 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标准厂房是指在长沙市行政区域的工业园区内, 按照国家、 省、市关于标准厂房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进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的工业用房, 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和配套用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 标准厂房建设在遵循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依据园区产业布局和 功能区划分,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不得调整标准厂房规划指标,不得改变标准 厂房用地性质及房屋结构,不得出让标准厂房中的仓储和配套用房。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新建标准厂房总投资原则上应在 5000 万元以上, 单体建筑面积一般不小 于 5000 平方米,项目容积率在 2.0-7.0 之间,建筑密度不低于 35%,绿地率一 般不高于 15%,与标准厂房配套的生活设施、后勤保障、办公服务等配套用地面 积不超过项目用地总面积的 10%。标准厂房内给排水、供电、供气、排污等设施 建设,要能够按入驻企业需求单独计费,并提供相应票据。 第五条 工信、建设、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简化 手续、 主动服务, 按照“合理规划、 相对集中、 集约用地、 产业集聚、 功能配套” 的原则,以联席会议方式对标准厂房项目进行前期调研。 (一)严格前置调查。在项目招商阶段,标准厂房投资建设主体向工业园区提出 申请,园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召 集建设、财政、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举行联席会议对项目予以审定,并出具 《标准厂房建设项目确认书》,建设、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根据《标准厂房 建设项目确认书》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二)优化规划布局。标准厂房建设应集中在全市各工业园区内,着力推进标准 厂房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工业园区以外原则上不允许建设标准厂房。 (三)强化用地保障。标准厂房用地实行优先供应、优先保障。标准厂房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按“招拍挂”出让方式获得。不得擅自改变标准厂房的土地性质 和用途。 (四)创新建设模式。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大力吸引各类具备开发资质的 投资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对标准厂房内绿化、卫生、治安等推行“谁受 益、谁负责”的自持物业管理。 (五)简化验收手续。标准厂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标准厂房的特殊性进 行验收,确保项目验收程序到位、手续简化。 第六条 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标准厂房的监督管理,确保标准厂房符合国家相关 建筑标准,满足行业和功能需求。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 负责标准厂房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政策保障 第七条 对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标准厂房的企业,建设工程报建 费(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 42 元/平方米的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园区补助 企业,县(市)按当地工业厂房实际优惠政策执行。 第八条 对生产型企业(含研发)购买标准厂房,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办理房屋产 权转移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 第九条 凡租赁标准厂房的创业富民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定租金补贴。各工业园 区还可根据本地实际,依法制定鼓励企业租赁、购买标准厂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工业园区对标准厂房报批实行******制度,统一协调、统一办理、限时 办结,为标准厂房建设和企业入驻提供服务。 第十一条 各工业园区应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和“两型企业”建设要求,结合 园区自身产业定位,规范企业入驻标准。 第十二条 将标准厂房建设、使用、推广工作纳入工业园区综合考核体系,作为 工业园区申请资金扶持和用地指标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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