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自然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长县自然资实〔2021〕211号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本局按长沙县人民政府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内容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公开征求了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长沙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将2018年度第三十六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范围内的有关内容和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征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政发〔2018〕10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长沙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9〕5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批复》(长政函〔2017〕32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长县政发〔2017〕8号)、长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长县政发〔2018〕12号)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
征地补偿总费用6676819元,其中:征地补偿费1319683元(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集体设施补偿费44736元、其它补偿费5312400元。
四、征地补偿费用采取点对点及银行转账支付,具体明细可到长沙县征地拆迁中心查阅。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无农业人口安置。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21年11月29日至12月15日实施拆迁腾地。
七、对本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请于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依法申请裁决。也可以在本实施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本局将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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