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 要举措。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和进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新要求,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更高 层次上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竞争,为充分激发我市各种经济形式的发展活力,增创我市经济发 展新优势,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降低外资和民营经济的准入门槛
1、放宽外资和民营经济的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限制的领域外,其它领域对外 资企业和民营经济全面放开,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方式、不限经营规模。以基础 设施建设和公用事业为重点,打破行业垄断和保护,放开资本、经营和智业市场,鼓励外资和民间资 本投资道路、桥梁、轻轨、地铁、港口、公交、自来水、燃气、污染处理、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项目, 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并受政府委托,实行特许经营,享受国有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2、放宽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的限制。允许新设立的注册资本在 50 万元以下的私营有限公司实行注 册资本分期到位,各投资人其首期认缴的资本金达到认缴额 10%以上(蕞低不少于 3 万元),1 年内 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 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 3 年内到位。放宽企业集团登记设立条件。支持有条件 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在 2000 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在 1000 万元以上), 并具有 3 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对本市科技人员、下岗和失业人员创办企业并基本 符合设立条件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预备期企业,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企业由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按正式企业进行管理,享受新设立企业的财税优惠,并在一年内享受社会保险过渡性政策。现 有的社会非正式劳动组织向正式企业进行转化过渡时,也可申办为预备期企业。
3、放宽对投资人资格的限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申办民营企业。经个人申请、 组织批准,机关工作人员可以离岗或提前退休从事民营经济,且三年内财政不核减单位人员经费,本 人工资和政策******利待遇不变。离岗人员从事民营经济 3 年期满要求回原单位工作的,享受机构改革 分流学习人员的有关安置政策,愿辞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4、放宽审批登记条件。内外资企业在注册登记时,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其他前置审批项目 一律取消。对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公开办事程序、办证条件,实行“工商受理、抄告机关、并联 审批、限时完成”的方式,由有关部门在 3-1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除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用外,其他 费用一律取消。
二、鼓励内外资来我市兴办企业和参与国有企业改制
5、鼓励外地大中型企业(集团)机构迁入我市。迁长企业总部在办理设点变更登记和税务登记 时,实行以下政策:(1)迁长企业总部的高层管理人员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可迁入长沙市区。 来长设立科研中心、信息中心、营销中心等,其专职人员户口关系可迁入长沙市区。(2)迁长企业总 部,其注册资本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3000 万元)的,自注册登记时起,财政部门安排一定的 投入资金给予扶持:前两年扶持资金的额度为该企业每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指地方收入留成部分, 下同);后五年为该企业每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40%,专项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开发和生产经营。外地 来长沙的大型企业(年销售收入 3 亿元以上)可享受我市扶持“标志性工程”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3) 来长建立研发基地、技术中心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其研发基地、技术中心所需土地优先供应,对 达到相当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各级政府可从土地收益中给予适当补助。
6、鼓励内外资来长沙投资兴办产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长沙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项目,尤 其是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新材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会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等现代服务 业和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文化、教育、医疗机构等公和事业项目的,都可享受市政 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7、鼓励内外资收购兼并我市的国有企业。内外资企业兼并或整体收购国有企业时,在净资产的 确定、收购价格的优惠、付款方式等方面,按照国有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执行。被收购企业资产规模
较大,一时难以全部买断的国有资产,原则上不设股权,由收购方交纳资产占用费,有偿使用。收购、 兼并重组后需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缴纳出让金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原国有企业土地为 行政划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继续保留划拨方式使用土地。
8、实行土地出让优惠。外资和民营经济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 式供地。优先保证工业项目用地供应,特别是向高新技术、高投资强度、高产出效益的产业项目倾斜, 优先规划,实行“两区六园”的土地优惠政策,可以协议方式供地,可以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转让,有 关土地税费按程序报批减免。政府设立工业用地专项扶持资金,特大工业项目所需用地可采取政府补 助的办法出让。凡投资商业、娱乐、旅游、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项目的,可以参加土地市场的招 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通过公开竞争获得土地使用权。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或 参加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集体决策,内外资投资工 业项目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的,其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矿业权价款可以视项 目性质采取分期缴纳(一般不超过五年)、记账付息、出让金和价款作价八股(政府委托有资格的资 产经营机构持股)等方式处置。国土部门要及时办好用地手续,由市级审批的手续两周内办结。企业 所签项目用地过期不用的,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收回。转作他用的,转让或处分抵押权时,一次性追缴 有关费用。用地企业一次性缴纳地价款有困难的,可实行挂账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分期付清。在“两区 六园”和长沙经济开发区兴办园区鼓励类工业企业,其项目用地也可以采用租赁方式用地,实行年租金 制。对工期紧、所需报批时间较长的内外资投资基础设施的控制性工程,可以按照规定办理先行用地 批准手续。
9、实行税费优惠。所有新办企业均可享受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 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新办软件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外资工业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出口产 品总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值 70%以上的外资企业, 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 新办的劳动服务型企业, 安置城镇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 60%以上的,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占 30%以上不足 60%的,三年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足 30%的,一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进入软件产业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实行无费管理。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投入 5000 万元以上,政府可以给予一次性财政支持。对
税收增幅较大的企业,当地财政要予以奖励。
四、大力保护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
10、鼓励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进行科技创新。企业研发费用和为研发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 装置费用(单台在 10 万元以下)可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税前扣除。“两区六园”及长沙经济开发区 内的内外资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 征营业税;内外资科技企业从事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含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内外资科技 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技术开发费用,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有盈利的 科技企业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 10%以上的, 可按其发生额的 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 额;凡投资进行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可从该企业当年新增的企业所 得税中抵免。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的科技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兴办科技企业。经市级以上 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 35%。
11、保护名牌和鼓励企业创名牌。凡获得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全国驰名商标和国家质监总局认 定的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经申请可以在本市范围内各类行业名称中受到全面保护。来长沙投资企业 在长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的,公司名称可以不反映行业特点。新获得全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 的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12、设立民营经济的投资信用担保机构。设立长沙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由市政府分三年注 入 3000 万元作为资本金,采取会员制形式,接受申请担保企业入会、交纳一定数额的会员费;每年从 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缴的地方税中提取 5%的资金建立“民营经济发展基金”, 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 保公司的担保资金。允许信用公司接受各界的援助、捐赠,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市场化运作。金 融机构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13、积极扩大间接利用外资和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努力争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 贷款和国际无偿援助。做好规划、项目论证等基础工作,提高间接利用外资成效。支持民营企业公开
发行股票、债券,同时帮助民营企业争取国债资金的支持,用好用足中央财政政策。
六、加强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人才队伍建设
14、支持外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引进人才。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从国内外引进紧缺急需的专 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办理长沙市人才居住证手续;需要引进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非本市生源应 届毕业生的,可优先为其办理接收手续;需要引进留学人员和外国专家的,在立项申请、经费资助等 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15、对外资企业和外地来长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与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外资企业 和外地来长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继续教育。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参照本市统一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任职资格评审和职业资格考试,参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专家”和省市优秀专家的评选工作,参加相关的评选表彰活动。来我市企业工作满 3 年,且作出突出贡 献的外籍专家可以授予“长沙市荣誉市民”的称号。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职工可以参加本市组织的各类 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等级的国家职业资格证。
16、加大企业人才开发的资金投入。鼓励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对留在我市 工作的博士后,经办理调入手续,企业应在住房、易地安家等方面予以补助。市政府设立人才资源开 发资金,每年安排专款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和开发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也要相应安排人才资源 开发专项资金,加大对人才资源开发投入和引导力度。
七、切实解决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实际问题
17、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积极支持来长投资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和申请在境外 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来长投资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
18、简化外地来长企业和民营企业员工出入境手续。来长投资企业中持有《暂住证》的人员和民 营企业的人员,因商务往来、经济技术合作、培训考察等需要出国出境,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审批 并办理出国出境手续。
19、为外地来长企业的车辆开辟绿色通道。来长投资企业仍使用当地牌照的车辆,可按有关规
定办理长沙市区长期通行证,有关长沙市规费收取按本市车辆对待。
21、帮助外资和外地来长企业解决子女就读问题。来长沙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在长参 加高考可与本市考生同等对待;来长沙投资企业职工及子女可参加长沙市普通高中毕业会考;来长投 资企业申请其在长职子女入本市中小学就读,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就近安排。积极创造条 件,创办与国际接转的国际学校。
八、大力优化外资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
22、加大工业园区、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专业市场的建设力度。按照“东制西高、南轻北重”的布 局,重点加快“两区六团”的建设,同时加快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交通、通讯、物流中心和园区内集中 供气供热项目的建设。继续加强各类产品流通市场的建设,为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产品销售提供配 套服务。
23、改善对外资和外地来长投资的政务服务。全面优化政策、法制、舆论和工作环境,提升综 合服务水平,切实做到“重商、亲商、爱商、富商”。对所有来长沙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特事特 办,所有服务性收费全免。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抽调干部建立市全程代理服务中心,对招商引资项目实 行全程代理制。对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明确专人跟踪落实;对区、县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全程代 理服务中心限时办结。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诉中心职能。建立领导与投资者对话制度、举报制度和投诉 受理工作制度,规范投诉受理行为,对侵犯外来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查处。大力加强信用建 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24、建立健全软环境建设的制度体系。实行软环境建设监督员制度、投资服务质量测评制度, 把软件环境建设列入机关和个人政绩考核的范畴。设立软环境评估指标,定期公布评价结果。
25、严格规范对外资和民营企业的检查行为。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 过 1 次(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企业。
26、重奖招商引资的有功人员。凡引进 100 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按首次 接触原则对引进内外资的中介人给予奖励,外资按实际到位资本金的 5‰实行奖励;境内市外资金按
形成固定资产的 3‰进行奖励。奖金按税收归属,由同级财政支出。
原有对外开放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凡与本决定有冲突的,以本决定为准;没有冲突的,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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