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跳马镇新田村北冲组集体土地被违规占用
我们是家住长沙市跳马镇新田村北冲组村民,现有我们组长和党小组成员不顾村民的强烈反对,私自将我们集体土地和流转给第三方单位做一个卸土区,这样不仅是侵占了人们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还严重影响我们居民的生活环境,导致上百人没有生活用水。无法生活。请求政府帮助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1、协商处理:村民,村干部、承包公司可以先三方协商解决,看在使用权,经济利益上能够否达成一致协议。
2、行政处理:协商解决无果后,可搜集证据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侵犯集体土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
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违法承包协议。
同时渣土也属于固体废物的一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五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如果对您的环境造成了污染建议您向当地环境保护局进行举报。
建议您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罗立志律师,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主任 高级合伙人,执业近二十年,办理了数百件诉讼案件,案件涉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蕞近五年时间承办了大量的征收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擅长土地拆迁案件,以及为老百姓解决疑难问题。
版权声明:本文由长沙厂房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400-0123-021 或 13391219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