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沃斯乐啤酒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精酿啤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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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沃斯乐啤酒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精酿啤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公示
发布时间 : 2021-03-31
来源: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宁乡分局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南沃斯乐啤酒有限公司年产12000吨精酿啤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拟审批意见公示
宁乡市横市镇横市社区白马组118号
湖南沃斯乐啤酒有限公司拟投资3000万元建设精酿啤酒生产项目。项目位于宁乡市横市镇横市社区白马组118号,租用湖南萼林农产品有限公司农产品加工场地进行生产,目前租用场地内已建有一栋厂房、办公室、员工宿舍和食堂;根据现场调查,目前厂房内已清空,无历史遗留问题。
本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年产精酿啤酒3000吨,二期年产精酿啤酒9000吨。本次环评包括项目一期建设内容和二期建设内容。项目总占地面积16888.54m2。本项目一期生产厂房利用已建厂房,拟新建二期生产厂房一栋、新建污水处理站,用来处理厂区生产废水、新建污水管道连接厂区至横市镇政府已建污水管网;日常办公、员工食宿均利用已建办公室、员工宿舍和食堂。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本项目分两期进行建设,一期仅对厂房进行简单的装修和设备安装并新建配套污水处理设施,施工期较短,二期拟新建一栋生产车间,施工期间产生的污染包括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施工垃圾、施工废水等。因此施工期重点是加强管理,只要精心安排,施工进度严格管理,对扬尘、噪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治理,建筑和生活垃圾按规定处理,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治水土流失,这样可将污染减少到较低程度。
项目营运期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
项目冷却循环用水定期外排,外排废水回用于设备清洗;营运期废水主要为设备清洗废水、啤酒包装容器清洗废水、地面冲洗废水、纯水制备废水、制水设备反冲洗废水、冷却循环系统排污水及生活污水。
设备清洗废水、包装容器(罐/桶)清洗废水、车间地面冲洗废水进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21-2005)表1中预处理标准、横市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从严要求,由污水管网排入横市镇污水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隔油池、沉淀池处理后达横市镇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排放标准,由污水管网排入横市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软水和纯水制备废水、制水设备反冲洗废水均为清净下水,直接从本项目总排污口排放,由污水管网排入横市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麦芽投料和粉碎粉尘、发酵工序产生的异味、酒糟、麦糟产生的异味、污水处理站恶臭和食堂油烟废气。
一期生产车间#、二期生产车间#分别设一套袋式除尘器,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分别通过一根15m高的排气筒(1#、2#)排放,根据工程分析,颗粒物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要求。
发酵工序产生的异味、酒糟、麦糟产生的异味通过管道收集至生物净化塔处理后分别由排气筒1#、排气筒2#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风机收集+生物净化塔+15m排气筒排放(3#);根据工程分析,经处理后均可以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限值要求。
食堂油烟废气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油烟通道屋顶高空排放,可以能够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的排放标准要求。
综上所述,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处理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各建(构)筑物采用防渗措施,正常情况下不会造成污水渗漏。本项目建立跟踪监测机制,定期对地下水进行跟踪监测,保证及时掌握地下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在认真落实评价提出的各种污染防治措施的基础上,本项目不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从地下水保护环境角度分析可行。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产生的机械噪声。采取隔声、减振、消声等措施后,根据对噪声设备影响预测的结果可看出,正常生产情况下,厂界噪声预测值昼间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麦糟收集后外售至长沙瑛卓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热凝固物和酒花糟和废酵母收集后外售至饲料加工厂;废弃包装物收集后定期外售;废石英砂、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RO膜均为一般固废,更换后由生产厂家回收处理;布袋除尘器收集到的粉尘收集后麦芽粉尘外售饲料加工厂,污水处理站污泥带式压滤机压滤后由环卫部门清运;废离子交换树脂由厂家负责定期更换并返回生产厂家回收处理。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后统一处置。
综上所述,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分类后,不会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其处置方法及去向具有可行性。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附录A表A.1,本项目属于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中“其他行业”,为Ⅳ类项目。项目可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根据生态环境部环发[2018]4号文《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在评价范围内,以网上公示、报纸公示、现场公参调查等形式进行了环境影响信息公开。
在公示和公众参与调查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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