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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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发[2001]08号
【颁布时间】2001-04-05
【实施时间】2001-04-05
【法规编号】384599什么是编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外商投资的决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三)在我市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或被授予“荣誉市民”的外商,可以向市公安局申请“在华永久居民”;在我市投资的外商及其配偶和子女,凭市招商部门发给的投资证明和卫生部门发给的医疗证书,可在指定的医院优先就医,子女上学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税外费《收费登记卡》。有关收费部门必须凭有效证件,并使用财政统一的收费收据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方可到外商投资企业执收。同时,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按要求登记。
(七)奖金的计算。境外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为基数,按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市外境内资金应以相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为基数,流动资金不在计奖之列。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引进境外资金的中介人在资金到位后,持合法验资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所投新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投资者出具的确认中介人证明以及中介人身份到市招商部门填写《长沙市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提出奖励申请。引进市外境内资金的中介人在新企业正式投产后申报。市招商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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