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漓湘路旁边一厂房每天发出巨大噪音
一、《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法》对企业在城市范围内的工业生产产生噪音行为有着严格的控制,根据该法的规定:
1、在城市范围内进行工业生产,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音必须严格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
3、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
4、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5、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具体有各县的环保局督促完成。
二、如果企业违法上述规定,依据该法可以违反法律规定企业进行以下行为:
对相关造成噪音的企业可以向当地县环保局投诉,要求环保局对其进行处理,环保局可要求其限期治理。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对于环保局接到投诉不进行处理,可以对环保局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环保局履行自己的职责。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保局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李志员律师,现任长沙市人大代表,长沙市优秀律师、湖南省第二届优秀青年律师,湖南省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湖南天楚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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