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沙县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相关单位:
《长沙县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县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服务业重点项目、集聚区和产业基础平台建设,加速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促进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1.着力招引优质企业。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入驻服务业企业,连续三年按其当年地方经济贡献总额5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2.精准培育规上企业。对新增的规上服务业企业、限上批零企业和限上住餐企业,月度新增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度新增分别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在本条奖补基础上,月度新增和年度新增奖励额度再分别增加5万元和3万元。奖金50%的比例可用于奖励企业副总(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统计人员。(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3.支持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扩规升级。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不低于全县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平均增速的,分别给予5万元、8万元、10万元的奖励。奖金50%的比例可用于奖励企业副总(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企业统计人员。(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4.支持“个转企”。经税务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在政策有效期内注销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升级为小型(含)以上服务业企业,三年内单个年度纳税额达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晋档升级的给予差额补贴。(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5.支持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鼓励县内制造业企业将内部信息技术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财务结算中心、销售等非核心业务从主业中分离出来。对新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法人且在统计上按第三产业进行核算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金50%的比例可用于奖励新设立独立法人企业的副总(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6.鼓励服务专业化。从事专业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认证、征信、资信评级等)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在我县新登记注册并经营一年(含)以上、办公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上,按办公面积连续三年每年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实际租赁费用,蕞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7.支持培育服务业品牌。服务业企业首次获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在标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良好行为及标准化项目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8.鼓励行业协会发展。在本区域备案、评估等级达到4A的服务业行业协会,协助主管部门开展行业发展统计工作,每年组织产业年会、学术论坛等活动,行业管理作用发挥明显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9.大力引进数字经济企业。鼓励从事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服务业企业入驻,对新设立、新迁入数字经济特色创建楼宇的上述企业装修、租赁办公场地产生的费用给予连续三年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0.鼓励传统企业数字化应用。规上服务业企业融合应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新业态、新模式建设方面取得成效,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和营销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且软性投入(包括信息系统、软件服务等费用)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对经专家评审产生的示范项目(每年不超过10个),按其软性投入总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蕞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1.支持企业争先创优。对新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互联网企业百强”的企业,排名前20位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排名21位至50位的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排名51位至100位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2.支持企业参与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或机构,在标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参与编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或机构(起草单位前十名),在标准发布实施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3.支持重点平台项目建设。对经认定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或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按其投入给予相应资金配套。对获得国家级项目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或机构,按照1∶1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获得省级项目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或机构,按照1∶0.6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获得市级项目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或机构,按照1∶0.4的比例给予一次性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4.支持创建运营。对新增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给予三年建设及运营支持,按不超过其实际投入额(含场地、办公设备、软件系统投入以及创业培训等服务费)50%的比例,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5.鼓励精准孵化。经核准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孵服务业企业首次纳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按每家0.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一次性补贴。在孵服务业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四上”企业认定的,按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一次性补贴。同一家在孵服务业企业,在同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四上”企业认定和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对孵化平台的补贴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每成功孵化一家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的服务业企业,给予孵化器或众创空间5万元孵化奖励,单个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6.支持打造示范集聚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运营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17.支持楼宇招引优质企业。经报备认定,区域内商务楼宇运营方每新引进1家年纳税200万元、100万元以上企业,分别给予运营方10万元、5万元奖励,每新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四上”企业,给予运营方2万元奖励,每栋商务楼宇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奖金50%的比例可用于奖励企业副总(含)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招商团队。(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18.支持物流提质升级。对县内存续3年以上的规模物流企业一年内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道路交通信息通讯、智能交通等系统应用设备,投入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位设备和支出1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19.支持物流品牌创建。首次获得国家“4A”“5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国家五星仓储认证的物流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长沙县10个以上镇、村(不含县城)布局直营物流、配送点(含物流分拨、电子缴费、快件自取等功能)的企业,正式营业满一年后,给予该企业每个物流配送点3万元(镇)、1万元(村)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0.打造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鼓励各镇(街)、平台、企业等结合自身发展特点,合理利用闲置厂房、楼宇招引电子商务企业,通过改造、新建等方式,聚合优势资源,完善企业孵化、人才培训、仓储物流、供应链、金融等配套服务,打造要素齐全、服务完备、产业融合、业态丰富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园区。按照电商产业园入驻电商企业的质量和纳入统计数量等招商效果给予蕞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1.大力引进和培育优质电商企业。新入驻我县的电商企业,纳入统计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按实际使用面积(办公和经营场所)给予18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租金补助,补助金额总额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2.鼓励为电商应用提供支撑配套服务。对为电子商务平台和应用企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技术服务、代运营、营销推广和专业培训等支撑配套服务,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年服务企业100家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三)支持发展生物技术及生命健康产业
23.鼓励开展国际认证。企业通过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认证,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通过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盟药品管理局(EMA)、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欧盟欧洲统一(CE)认证或其他国家同等认证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上述资质认定证书到期续证并成功通过,按照不超过首次奖励标准30%的比例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24.支持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对在我县新设立的由独立法人运作的生物医药领域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设备投资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平台蕞高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25.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对获得市级(含)以上民政部门五星、四星、三星评定的养老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一)本政策奖补对象为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含经开区)范围内工商注册、依法纳税的服务业企业和相关机构。对区域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产业项目或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组织,奖补政策实行“一事一议”。
(二)本政策如与长沙县、长沙经开区相关政策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支持对象符合本政策多项非同类条款的,可同时享受,原则上企业所获得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县级经济贡献总额。政策申报年度内凡因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取消奖补资格。享受长沙县、长沙经开区“一事一议”政策优惠条款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同类奖补条款。
(三)本政策申报兑现工作由长沙县发展和改革局统筹,各产业牵头单位配合制定专项政策实施细则并组织申报兑现,当年兑现上年度扶持资金。凡享受政策扶持条款的企业,须承诺5年内不迁出本县,否则退还已享受扶持资金。企业享受租购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否则退回所获租购补贴资金。
(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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