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宁乡市制止金洲镇政府强卖土地
求宁乡市委、市政府制止金洲镇政府非法占地
我们是龙桥村二组全体村民,位于宁乡与长沙之间的非常重要的位置。2017年5月,金洲镇政府以及长沙金洲新城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金洲镇龙桥村临时支部签订了《用地补偿协议书》,补偿价格极低,大多数村民反对,故龙桥村二组只有三个村民签字同意。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签订《用地补偿协议书》时,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村民绝大部分也不同意。再说临时支部也没有权利签订协议,不能卖村民的土地。金洲镇政府作为政府单位不守法,和新城公司勾结,侵占村民的土地,是违法的。
所以,200多亩集体土地,是村民的保命的土地,里面都是基本农田,即使征收也要有国务院的批文。而且上述协议只有三个村民的签名,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违反了《村民组织法》的规定,属于无效的协议。而且用地补偿协议书只能由国土部门作为用地单位签订,而且金洲镇政府不具备征收土地的资格,金洲新城投资公司也不能作为用地单位和村民签订用地补偿协议,真正的征收土地的人应该是宁乡国土局。
我们村民被逼无奈,只有采取法律手段,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但金洲新城投资公司采取野蛮施工的方式,强挖硬占。我们没有办法,只有诉诸红网,请求红网等媒体拯救我们村民的土地。
钟得祥网友您好,您的留言已知悉。我镇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政务服务中心对此事展开调查处理。经调查了解并调阅宁乡高新区、自然资源局、龙桥村相关档案资料,该项目土地征地手续齐全,程序合理合法。现答复如下:
2015年10月17日,经(2015)政国土字第185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龙桥村集体土地13.8663公顷(207.9945亩);2016年1月21日,宁乡县人民政府发布了〔2016〕第10-1、10-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6年6月3日和2016年7月11日发布了〔2016〕第52-1、52-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2016〕第59-1、59-2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2015年12月15日,经(2015)政国土字第2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龙桥村集体土地16.1323公顷(241.9845亩);2016年1月21日,宁乡县人民政府发布了〔2016〕第12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6年6月28日和2016年9月28日发布了〔2016〕第05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2016〕第080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2016年4月26日,经(2016)政国土字第69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龙桥村集体土地14.0884公顷(211.326亩);2016年7月22日,宁乡县人民政府发布了〔2016〕第61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分别于2016年8月25日和2016年9月28日发布了〔2016〕第066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2016〕第077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您所反映的龙桥二组200多亩地均在以上三宗征收土地之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土地***应政策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基本农田,征收程序中应公示公告的相关手续均已依法告知,且在征地过程没有收到群众的异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
上述三宗土地的补偿都是按照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时政策标准执行,即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发〔2013〕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的通知》(长政发〔2014〕7号)文件规定的补偿标准实施,目前征地补偿款已存入龙桥村账户,由组上召开户主会形成决议后报龙桥村委会实施,不存在补偿价格极低的情况。
在取得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单后,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履行了法定的“三公告一登记”制度,签订补偿协议是为了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而与之签订的补偿要素,而不是法定的必经程序。
本案中,金洲公司无行政主管机关授权委托的前提下,以其名义与金洲镇龙桥村2组签订土地征收合同的行为是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金洲建公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与龙桥村2组签订了用地补偿协议,实施了涉案项目的建设工作,该签订行为与实施行为应视为征地行为的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头部款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罗立志律师,湖南圣优律师事务所 主任 高级合伙人,执业近二十年,办理了数百件诉讼案件,案件涉猎民事,行政,刑事等方面。蕞近五年时间承办了大量的征收拆迁,行政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擅长土地拆迁案件,以及为老百姓解决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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