崛起!长沙星沙CBD商务中心区控规曝光规划多栋超高层!
长沙经开区商务中心区依托园区企业众多、人口密集的优势资源,北接省内蕞大的城市内湖湿地公园——松雅湖国家湿地公园,南连长沙高铁枢纽和国际会展中心经济圈,东接长沙黄花国际机场、黄花综保区和临空经济区,西邻长沙主城区,四条高速大动脉纵横交错,在建中的两条地铁线贯穿全城、承东启西,基本实现“4 个一刻钟”的交通网。是园区大力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四新经济”的重要布局,同时也是加快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和区域带动力的新经济产业体系,抢占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的代表之作。
项目规划总面积约 4500 亩。计划结合长沙经开区“腾笼换鸟”工作,在盼盼路以北、东一线以西、京珠高速以东、长永高速以南范围内建设“长沙经开区商务中心区”,打造企业总部基地、研发中心,以商务金融、商业服务、科创文化、生态居住等现代服务功能聚合为主的宜居宜业之城。
根据商务中心区的整体规划,启动区业态定位包括:国际购物中心、金融服务中心、电子商务中心、服务外包基地、休闲娱乐中心、高端商务写字楼、商务酒店、行政公馆、高档住宅等,打造集购物、休闲、旅游、娱乐、商务办公于一体的千亿级多功能城市综合体。
2021年8月31日,在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了《长沙经开区控规星沙商务中心区规划修改 批后公布》。
修改前:拟修改范围用地面积128.9公顷,其中:规划居住用地54公顷,占比41.9%;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24.37公顷,占比18.9%;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25.91公顷,占比20.1%:绿地与广场用地18.8公顷,占比14.6%;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5.82公顷,占比4.5%。居住用地容积率为2.0~2.4,商住用地容积率为2.2~28,商业商务用地容积率为3.0~6.0,医疗用地容积率为2.0.
修改后:一、道路修改。将板桥路向西延伸至东升路,泰丰路向南延伸至盼盼路并西移30米;将南华北路和光华路东段调整为弹性道路,并对外开放。
二、用地修改。(一)将星沙大道沿线地块局部)修改为商业用地,将泰丰路以西漓湘路两侧原规划的5处商业商务用地(原F05-A21、A22、A24、B03、B10地块)修改为居住用地、工业、行政办公和公交枢纽站用地。(二)将原规划的2处居住用地(原F05-B04、B06地块)调整为工业和社会停车场用地,居住用地调整至桂花路以东;将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原F05-B14地块天达小学用地,原F05-B15地块天达幼儿园用地)修改至距离马泉污水处理厂1000米以外区域。(三)增加东升变电站用地0.8公顷、通信设施用地0.08公顷;调整6处设施用地位置(原F05-B32地块板桥街道办事处用地、原F05-A14地块板桥卫生服务中心用地、原F05-B25地块板桥停车场用地、原F05-A25地块泰顺停车场用地、原F05-E12地块渡船屋公交枢纽站用地及原F05-E11地块加油站用地)。(四)调整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叉口西北角商业与绿地布局,将漓湘路与板仓路西南角(原F05-B24、B25地块)用地性质修改为商业商务和居住用地,将医疗用地(原F05-B19地块)容积率由20修改为3.5。(五)在星沙大道以东区域增加2处游园(F05-D02D11地块)1处绿化广场(F05-E09地块),星沙大道以西区域增加泰丰游园(F05-A27地块),相应减少原规划天华游园面积取消板仓游园。修改后绿地面积44.64公顷,其中公园绿地38.44公顷,防护绿地面积保持不变。(六)增补因设施、绿地调整而减少的居住用地,分离商住混合用地,优化用地布局。其中:将原规划的6处设施用地及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修改为居住用地:将原规划的2处公园绿地(原F05-B13地块、原F05-B41地块天华游园局部)修改为居住用地;按照商住分离的原则将5处商住混合用地(原F05-A13、B22·B28B39E10地块)拆分成商业、居住用地。
三、指标修改。(一)将星沙大道两厢、漓湘路两厢部分商业商务用地容积率由3.5提高至4.0,轨道站点周边商业商务用地(F05-A59、D10地块)容积率为5.0,将居住用地容积率由2.0~2.2修改为2.4,将医疗用地(F05-B19地块)容积率由2.0提高至3.5,社区公园和游园容积率0.03~0.04,新增工业用地容积率2.5。(二)居住建筑密度22%,商业商务建筑密度35%~40%,行政办公建筑密度35%,工业用地建筑密度35%。(三)居住用地绿地率35%,商业商务用地绿地率30%~35%,公园绿地率70%~90%,工业用地绿地率15%。(四)居住用地建筑控高54米,商住混合用地中另增加备注:居住用地建筑控高可根据方案和城市设计确定;商业商务用地建筑控高60~100米,标志性建筑布置在星沙大道与漓湘路交口;星沙大道与盼盼路交叉口东北角的商业商务用地建筑控高100~150米;一类工业用地建筑控高60米。
四、其他。涉及将已出让工业用地修改为经营性用地(含工业地产)的地块备注:用地收回后方可作为规划依据;FO5-B24\B25\B45地块备注: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程序报批后方可作为规划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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