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天顶乡政府农民安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为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麓谷·锦和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收回该项目范围内涉及天顶乡川塘村、永安村、清水村共计8.6522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地块以及界址以市国土资源局地籍测绘院《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为准。市国土资源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收回用地范围内依法公告,并通知原土地使用人。对原土地使用人依法应予补偿的,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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