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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天心区裕南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我小区选址不合理

admin1年前 (2024-09-29)长沙产业信息190

  举报天心区裕南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我小区选址不合理,程序上不合法。理由如下:

  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

  (1)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为相对独立的低层、多层建筑。

  结论:本小区3#报批规划为23层酒店,社区医院在其2-7层选址建设违反本条规定。

  (2)第十九条新建独立式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筑密度不宜超过45%,建设用地容积率宜为0.7~1.2。

  结论:我小区容积率已达4.5,该社区服务中心在我小区3#2-7层选址既不独立,也不满足建标容积率要求。

  (3)《长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规划》“(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

  结论:我小区3#为23层酒店,与小区共用出入口、停车场,停车场可通小区内部和所有楼层,裕南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我小区3#2-7层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

  2、我小区:直线m,有一家三真康复医院(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康复医疗为特色的湖南医院集团);直线m,为南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直线公里,为南湖医院(综合性医院)

  结论:该医疗机构在我小区设置违反《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212025年)》科学布局原则。与现有同类型医疗机构之间应距离太近,是对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参考《深圳市医疗机构选址指导意见》新增诊所或门诊部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的距离不小于300米

  3、《长沙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规划》(五)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独立或相对独立的建筑,并符合无障碍的要求。

  长沙市无医疗机构选址相关办法,故参见其他省市医疗机构选址办法,

  如《成都市医疗机构选址管理办法》“第七条 医院建筑应为独立楼房,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第八条 新增医疗机构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业主、住户等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结论:该医疗机构会对我们小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在公示期内,小区全体业主联合签名反对社区医院在我小区内选址,社区医院、街道、天心区卫健委、天心区市政府无视我小区意见,继续在我小区进行选址。医疗机构选址时,是否应征询业主及周边相关权益人的意见?我小区全体业主不同意,是否应尊重我们的意愿?

  4、我小区容积率已达4.5,基本无小区公共区域,该医疗机构选址将共用我小区停车场和出入口,而我小区停车场直通小区内部及所有楼栋,对我小区居民生活和安全带来极大隐患。我小区业主坚决不同意。

  1、裕南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医疗机构。按照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选址报告,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不予批准。天心区裕南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我小区选址不合理,裕南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今选址未提供选址报告。

  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 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 妇幼保健院、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依据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2、社区医院会对我小区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损害我小区全体业主权益,其项目未做环评,未见环评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3、在公示期内,小区全体业主联合签名反对社区医院在我小区内选址。街道、天心区卫健委、天心区市政府无视我小区全体业主意见,至今回避其其选址合理性问题,也未回复对我小区环境、安全等影响问题,继续在我小区进行选址。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设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网友您好,留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对您反映的问题,区卫健局已进行核查。天心区裕南街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裕南街中心)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非盈利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同于“社区医院”,为辖区居民群众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重点关注居民日常保健、慢性病和常见病防治。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裕南街中心选址无以上情形,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要求。

  裕南街中心现业务用房出租方为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租赁期已满。该房屋面积狭窄,布局不合理,所处向东南路道路狭窄出入不便,无法满足基层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和辖区居民看病就医的需求,且因2022年湖南省轻工纺织设计院改制原因,需进行资产清算不再对外出租出售。为更好服务辖区居民群众健康,裕南街中心报请区卫健局同意进行选址改建。经多方考量,拟选址书院路与都江路交汇处华发天汇3栋公寓楼2至7层作为裕南街中心业务用房,该建筑物相对独立,符合卫生服务中心阵地建设和设置要求。

  为充分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诉求表达渠道畅通,2023年3月21日,裕南街中心作为设置主体在华发天汇3栋进行了现场告示,同时留下监督电线日下午,裕南街街道及相关职能部门两次就裕南街中心搬迁至华发天汇3号栋事宜,组织居民代表进行现场恳谈,对相关政策及中心情况进行了详细解答。4月13日下午,区卫健局与居民代表进一步沟通,详细了解并收集居民诉求。

  关于华发天汇周边医疗资源相对集中的问题。裕南街中心作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是进一步丰富医疗资源的设施补充。

  关于中心设置对周边居民环境影响及排污的问题。相关部门将严格指导监督裕南街中心按照设置标准开展,建设完成后,相关部门将会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关于中心设置影响居民生活的问题。裕南街中心服务对象为周边常住居民,服务时间主要为8点-17点,对周边居民影响较小,且拟选址的公寓楼属于商业性质,紧邻书院路,和1、2号栋住址楼有一定距离,中心工作人员以及服务对象将乘坐专用电梯,小区负三楼地下停车场不能直达,与小区居民生活范围是分开的,未占用小区居民生活空间。

  下步,我们将会依法依规、稳妥推进中心建设工作。

葛毅明微信号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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