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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

  【法规类别】对外开放与鼓励外商投资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4]9 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16 【实施日期】2014.04.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4〕9 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 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 年 3 月 16 日

  长沙市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暂行办法

  为鼓励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扩大招商引资成果,推动长沙经济又好又 快率先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市人民政府对招商中介人进行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是指直接引荐长沙地区以外的投 资者来长沙市投资,经投资者确认、与我市项目单位建立联系并蕞终促成投资成功的个 人或单位。中介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各级各部门 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项目投资各方实际控制人,不列入中介人奖励范围。 二、奖励条件 (一)通过中介人招商引资的在长沙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满足以下条 件:从注册之日(增资扩股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 年内,外资企业实际到位资金 500 万美元及以上,内资企业实际到位外来资金 6000 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并形成等值固定资产 (不含土地款)。 (二)符合国家、省、市鼓励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或为世界 500 强 (以当年权威机构发布的榜单为准,下同)及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的各类项目(房地 产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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