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长沙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2006年全市实际到位外资考核目标为9.02亿美元,工作目标为10.8亿美元;新批外资项目290个,合同外资17亿美元;三资企业主营业务销售(营业)收入340亿元;引进市外境内资金形成固定资产投资350亿元,其中:引进省外境内资金198亿元。为充分调动各区、县(市)、各开发区、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积极性,确保2006年各项招商引资指标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将招商引资工作各项考核内容按100分基分设置考核指标: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具体指标考核占70分,以2005年各目标考核单位实际完成数为基础,下达2006年各项考核指标;各项引资工作考核占30分,主要考核加强服务、主动引进客商、协助落实项目的情况。
(二)市直有关部门:分目标考核部门和综合服务部门,分别以协助引进内、外资项目和改善投资环境为主要考核内容。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指标考核(共70分):到位外资30分,合同外资10分,新批外资项目(以下简称新批项目)个数10分,内联引资15分,三资企业主营业务销售(营业)收入5分;
2、工作考核(共30分):自行组织招商活动8分,参加省、市重大招商活动4分,项目策划及签约项目履约10分,代理和网络招商2分,统计工作4分,投诉处理2分。
1、目标考核部门主要考核其引进或参与引进并蕞终促成落户的内、外资项目个数情况。外资项目指在2006年经国家授权的审批机关审批和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含台、港、澳、侨资项目),内资项目指在2006年新注册的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市外境内投资项目,以项目落户前报市商务局备案为归口依据。
2、综合服务部门主要考核其对招商引资工作配合支持、为招商引资对象提供服务等情况(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扶持力度、依法行政、办事时限、处理投诉等)。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指标考核计分原则(70分)
(1)按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数计算:全面完成任务计该项基分的50%,每超额完成1%加0.1分,每少完成1%减0.1分,加、减分均以每项基分值的50%为限。
(2)按完成目标任务的实际数计算:全面完成任务的计该项基分的50%,到位外资每超过30万美元加0.1分,合同外资每超过50万美元加0.1分,新批项目超过40个的单位每个加3分,内联引资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每超过1000万元加0.1分,三资企业主营业务销售(营业)收入每超过1000万元加0.1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际差额对应减分,加、减分均每项基分值的50%为限。
(3)按所占比重计算:全市五项指标各设100分基本比重分,各考核单位按各项指标在全市总指标中的比重计分。
(4)“两区六园”独立考核,园区未下达项目个数的,基分列入合同外资,三资企业主营业务销售(营业)收入的基分列入到位外资。含“两区六园”的区、县(市),各项指标除按园区外的指标数计算得分外,另加相应园区各项指标比重分的一半计算总得分。
2、工作考核计分原则(30分)
(1)自行组织的招商活动(6分)
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布置,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当年组织了重大招商活动并圆满完成了预计任务的计6分,各单位按计划(以活动前向市商务局备案为依据)另行组织的活动,境内每次加1分,境外每次加3分。另外,对新引进境外世界500强企业落户注册在长沙的,每引进一家加计10分。
(2)参加省、市组织的招商活动(6分)
按照要求组团参加省、市统一组织的重大招商活动并完成任务的计6分,其中:有一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本项计0分。
(3)项目策划及签约项目履约(10分)
各单位在日常项目的策划、包装工作中,按要求完成任务的,计2分,在省、市重大活动的项目调度和发布工作中,每次按时按质完成任务的计2分;逾期未完成或质量不达要求的,每次扣0.5分,扣分以4分为限。
各单位保证在省、市每次重大招商活动中有一个以上的签约项目计2分(境外活动以外资为准),超过1个以上的外资每个计0.4分,内资项目每个计0.2分,累计加分以2分为限。(所有签约项目以通过6委局联合审核为准)。
省、市重大招商活动的签约项目,在6个月内履约的每个项目计0.5分,以6分为限(外资以注册成立外资企业为准,内资以法定资金到位证明为准)。逾期未履约的每个扣0.5分,外资转内资的每个扣1分,以6分为限。另签约项目的资金履约率6个月内资金到位率达到30%以上的,每个项目加1分,加分以6分为限。
积极发挥全球商务代理的作用。商务代理每协助引进成功1个项目加0.2分;每介绍一批客商来长沙投资考察的加0.1分;每成功协助1次市、县外经贸招商活动的加0.2分;根据市招商网站统一部署,及时提供投资环境和招商项目方面信息的计基分1分,未达要求的每次减0.2分。
(5)内、外资统计工作(4分)
根据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统计报表的计4分。要求被考核单位必须明确1名主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负责统计工作,未明确的减1分;每迟报、拒报、错报一次扣0.2分。
(6)协调处理投诉工作(2分)
有专人负责投诉协调工作并及时处理和上报处理结果的计1分;凡不及时处理投诉的,每次减1分;每季末以文字材料形式汇总报送本部门投诉处理情况,未按要求报送的每次减1分。
(7)以上各项加、减分均以该项基分值为限。
(1)内、外资项目两项各占35分,每项单独计算后相加为该部门的目标考核基本得分。全面完成引进内、外资项目任务的各计35分,每超额完成1个加3分,每少完成1个减3分,完成任务数为零的该项不计分,加、减分均以该项基分值为限。
(2)鼓励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符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特大型项目落户长沙,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或引进一个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项目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内资5亿元以上的项目加10分。项目加分不与上款重叠计算。
(3)领导机构(10分):要求有专人负责、专门机构,有分管领导。
(4)参加省、市组织的各项招商活动(10分):按要求组织参加活动的计满分,未按要求组织参加活动的每次扣1分。鼓励各单位自行组织形式多样的招商活动,每组织一次加2-5分,加分以10分为限。
(5)招商引资服务工作(10分):凡做好本部门招商引资服务工作的计满分;凡由于本部门服务工作不到位而引起投诉的,一经查实每次扣2分。
(1)企业测评分: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扶持力度、依法行政、办事时限各占20分。
(2)加分:各综合服务部门在当年引进市重大项目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加分,加分以20分为限。
(3)减分:凡由于本部门服务工作不到位而引起投诉的,一经查实每次扣2分,由纪检监察部门、市优化办查实的重大投诉每次扣10分。
根据属地统计原则,对外公布统计数据时,各区、县(市)按行政区划归口进行统计和公布;考核按指标下达范围统计,不重复计算,共同引进的项目,按“飞地”政策分割。
(一)各区、县(市)、开发园区
1、完成基本分部分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工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进行考核。
2、超额完成任务部分由市人民政府另拨招商引资专项经费按实际超额得分给予奖励。
年终得分70分及以上的为招商引资工作合格单位,其中得分80分及以上的纳入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评先范畴,由招商引资领导小组予以评定并由市政府予以奖励;未达到70分的为招商引资工作不合格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招商引资分管领导当年不得评优,并应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说明和整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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