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修订《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原地倍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原地倍增”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制造业企业“原地倍增”
为深入贯彻实施“三高四新”战略,按照创建“五好”园区要求,紧扣打造“三个高地”、奋进“两个率先”、加快“两区高质量”发展目标,支持鼓励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内制造业企业抬高坐标、创新实干、做大做强,以亩均论英雄,实现规模、能级、品牌、成长“原地倍增”高质量发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所支持的对象指注册纳税及实际经营场所均在园区范围内,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制造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头部条 大力支持企业“规模倍增”
(一)对2021年起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且企业产值同比增速达到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或主要经营团队(董事长、总经理及企业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员)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上限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如遇享受国家特殊税收政策的除外)。对本政策实施之日起年产值已突破100亿元的企业,产值比上年度每提升20%增加奖励50万元,政策执行期内当年产值增速低于20%的下年度不予奖励,蕞高给予200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二)对年产值过1亿元且实际缴纳税收过500万元,并承诺自申报年度起三年内能实现累计倍增的企业,按照企业税收增量园区留成部分的50%予以等额奖补(以申报年度上一年产值和实际缴纳税收为基数),奖补时间不超过3年。对自申报年度起三年后未兑现承诺的企业,需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已拨付资金,本条款与头部条(一)可重复享受。
(三)对年产值100亿元以上,且上年度产值增速超过20%、当年产值增速超过25%的企业,下年度给予企业或企业主要经营团队(董事长、总经理及企业指定的有突出贡献人员)600万元稳产奖励,蕞长奖励三年。本条款与头部条(一)当年不重复享受。
第二条 大力支持企业“能级倍增”
(一)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未违反原土地出让合同和项目引进合同)自建自用厂房或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企业承诺自申报之日起两年内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立项之日起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申报年度起三年内产值和实际缴纳税收累计增幅均达到50%以上的前提下,由园区采取分阶段补贴的方式,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和厂房建设费用)的20%给予蕞高2000万元补助。项目申报立项后由管委会委托集团公司以免息借款形式拨付补贴总额等额的50%,达到承诺条款后拨付剩余的款项。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自申报年度起三年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超过部分在企业兑现承诺条款的情况下,由企业以现金方式在30个工作日内补足;在企业未达到承诺条款的情况下,由企业以现金方式在3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借款。
(二)鼓励产业投资项目入统。对新列入统计库的5000万元及以下产业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列入统计库的5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竣工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招商引资项目当年超过协议约定投资额的,在列入统计库后按超过部分的1‰给予额外奖励,当年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业主单位把奖励分发到对项目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大力支持企业“品牌倍增”
(一)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
(二)鼓励争创制造业单项冠军。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每项产品给予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的不同产品奖励可累计。
第四条 大力支持企业“成长倍增”
(一)成长型企业标准认定。申请认定为成长型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研发投入占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企业当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含)、5亿元以下(含),2021起连续两年销售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25%以上(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企业增速可降低到20%);在园区租赁或购买厂房且当年度纳税净入库金额超过100万元、实际使用厂房建筑面积实现税收达600元/平方米以上(含)的企业。
(二)支持成长型企业租赁或购置厂房。在园区租赁生产经营场地的成长型企业,每年按1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租金补贴不超过60万元。2021年1月1日以后(含)在园区购买厂房的成长型企业,按6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单个企业购房补贴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购买的厂房只能自用,不得出租或转租,政策有效期内不得转让或出售。补贴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当年度缴纳的税收。
(三)支持成长型企业高质量发展。对当年度研发费用达到主营业务收入5%以上(含)且正增长的成长型企业,给予当年度研发费用10%的补贴(按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际研发费用的10%计算),单个企业每年研发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成长型企业按其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含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园区留成部分的4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与上年度实际缴纳税收园区留成部分的增量。对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按年实际贷款金额的2%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贴息补贴不超过30万元。坚持自愿、合作、共赢的原则,园区产业投资基金优先对成长型企业进行风险投资、股权投资。
第五条 符合本政策条款支持的企业,每年6月30日前向园区政策兑现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具体申报要求将在申报前予以告知。政策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和凭证资料由企业提供,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核实。
第六条 由区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会审。会审情况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核,经管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审定通过后,在园区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管委会下达资金拨付文件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资金。
第七条 本政策适用对象同一事项符合园区执行的省、市、区其他政策支持条件的,按“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已享受园区“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已单独供地的企业不再享受第四条政策条款。
第八条企业自获得第四条政策资金支持之日起,5年内不得迁出园区,否则须将获得的政策资金全额退还给长沙经开区管委会。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未列入失信名单,且无税务、环保、安全等领域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单位对申报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区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管理。项目资金拨付后,区财政局每年组织对上年度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提出评审意见,并作为今后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主动配合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并提供相应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本政策的相关支持事项。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产业导向调整,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头部条、第二条、第三条政策条款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期间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第四条政策条款申报单位所申报材料的认定期间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凡在政策执行期内申报、立项的企业,在政策到期后未兑付的奖补资金可延续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政策由区经济发展和企业服务局负责具体解释,联系电话。
主办单位: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星沙三一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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