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复决字〔2020〕第27号喻某某不服大成桥镇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案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喻某某,女,住宁乡市大成桥镇大成桥村。
被 申 请人:宁乡市大成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市大成桥镇青泉社区。
委托代理人:吴海兵,该镇党委委员、副镇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杨志强,该镇司法所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某某,男,住大成桥镇大桥村。
申请人喻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宁乡市大成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大成桥村二组(户主尹某某)与王某某土地权属争议纠纷处理决定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2020年10月30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复议机关同意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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