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县残疾人的养殖畜舍用地应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李和平,男,汉族,农民,原系湖南省宁乡县菁华铺乡原汪家冲村道士龙组人,现系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新城社区道士龙组人。是个残疾人(残疾证号522*****)。
李和平(以下筒称残疾人)在2000年在自己承包地上修建了一处养殖畜舍,并向村委会和菁华铺乡人民政府提出了申请,并取得了村委会、乡国土所、乡政府同意及签字盖章。该事实也由宁乡县国土资源局调查核实。
残疾人信仿两年,得知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宁国土资访(信)处字[2015]24号)中对李和平的养殖畜舍用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于2007年颁布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20号 )第二条头部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而《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莫须有的篡改为“应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图片如下:
篡改法规回复“该宗地不具备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准或备案手续” 是违法的。
2016年1月15日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2016年2月23日来宁乡县实地调查核实,要李和平提供新的法律证据,李和平说只有1996年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110817)》领导说未用,一口咬定猪舍用地是非农业用地,临时用地申报表法律时效只有二年三年。而得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长国土资信[2016]12号)中冇制止宁乡县篡改法规的违法行为,反而变本加利,一错再错,回复如下。
原文:国土资发[2007] 220号,二、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一)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二)“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市国土局违法认定“该宗地不具备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准或备案手续的认定这一回复准确,维持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宁国土资访(信)处字[2015]24号)”。
2016年3月18日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核。2016年4月12日来宁乡县调查核实,问残疾有新的法律证据冇,残疾人拿了一份国土资源报数字报:《农业结构调整用地须履行哪些审批手续?》,报到湖北省恩施国土资源局处理一处猪场建设用地,叶某没有办任何手续在耕地建设猪场,恩施国土资源局说,农地农用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根据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的精神,如果叶某拒不办理备案手续,也不能以非法占地对其处理,而是要主动服务,为其完善相关手续。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来宁乡县调查核实的领导说,他是湖北,我是湖南,没用(有现场视频)。2016年5月27号《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湘国土资访核字〖2016〗24号,篡改法规,错误回复,图片如下:
原文:国土资发[2007] 220号第二条第二项:“ 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016年5月27号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湘国土资访核字〖2016〗24号中得知结果是:“李和平2015年2月6日前没有申请办理建用地、用地审核或用地备手续,因此该宗地不具备合法有效的用地批准或备案手续。故申请要求依法认定养殖畜舍合法有效之诉求本机关不予支持。维持《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长国土资信[2016]12号)。残疾人认为《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湘国土资访核字〖2016〗24号回复是违法的。
残疾人信仿两年多,没有一个组织站出来维护信仿人的合法权益,实在是令人绝望心寒,信仿两年,为此,残疾人含泪大声喊出,三级国土部门执法违法,残疾人的猪场10条法律、法规款款实体相用,残疾人一一叙述,让县市三级国土部门心服口服。但下列问题足让他们永远胆战心惊,公布于众。
其1:《宪法》第八条规定了“集体经济的性质、范围以及国家对集体经济方针政策的规定”。并且规定“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还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其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六条“ 国家引导和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市场需求,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协调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益的农业,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加快发展畜牧业,推广圈养和舍饲,改良畜禽品种,积极发展饲料工业和畜禽产品加工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安排资金,引导和支持农业结构调整”。(残疾人多次向宁乡县县长信咨询宁乡县支持农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末果),(有记录)
其3:残疾人土生土养在本地,原是个农民,1996年依法获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确规定了土地的用途和期艰30年。残疾人的猪场是农地农用,不存再要办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4:《土地管理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第十四条明确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本法条“主要是考虑到目前国家在农村的政策已经明确新一轮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三十年不变,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宪法所规定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形式,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农民的农业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作出规定,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宁乡县国土局为什么认定残疾人的猪场用地是非农业建设。)
其5:《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明确规定了家庭承包:头部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节承包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第四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其6《物权法》头部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头部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其7:中央人民政府对“三农”重重之重。(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文件精神规定,“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要求建造临时建(构)筑物的,按农用地管理;建造永久建(构)筑物的,按建设用地管理”。(因为,我们属乡村,宅基地审批都是由乡国土所统一办理,当时农用地审批没有注体的审批标准和农业结构调整用地规范性文书,本乡国土所依照农业调整用地政策发放的《临时用地申报表》未必国土所不是国土局的下属机构吗?还说残疾人猪场用地没到县级国土局备案,线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颁布了《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20号 )头部条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养殖用地:第二项:在当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修编的情况下,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依照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做好用地论证等工作,提供用地保障。第三项: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第二条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扶持政策:头部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三条、简化程序,及时提供用地:第四项“ 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要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出租、转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实维护好土地所有权人和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有关手续完备后,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因建设确需占用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应根据规划布局和养殖企业或个人要求,重新相应落实新的养殖用地,依法保护养殖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并且:200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8]9号第17条明确规定:“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宁乡县国土局为什么不依法行政呢?,不按政策办事呢?为什么篡改法规来回复啊?你们吃的应该是饭啊?你们的良心应该还在你面前的胸部上吧?没有放到背心上背着走吧?尊敬的国土局领导啊,你认定残疾人的猪场违法,不怕权威部门认定你们行政违法吗?)
(3):2010年国土资源部联合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头部条: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第四条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第四项第三节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2010年10月27日为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制定适度灵活的用地政策——国土资源部耕保司负责人就《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记者: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我国设施农用地管理的现状是什么?目前,天津、上海、浙江、成都等地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及用地标准,这些做法有如下特点:一是将设施农用地区分为办理和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两类,划分标准有差异,有的按临时设施或永久设施划分,有的按地表是否固化划分。二是对附属设施部分的用地进行规模控制,附属设施内涵不一,规模控制标准也有所差别。三是设定的用地管理程序基本一致。
为什么湖北省国土资源认定实地农民在粮田建猪场是合法的呢?这里有份国土资源报数字报:农业结构调整用地须履行哪些审批手续?来信答《法制周刊》编辑部:本案中,村民叶某在自己的承包责任田内占用耕地(一般农用地)建畜禽养殖场,属于农民兴办畜禽养殖用地。根据上述规定,这种情形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叶某的行为没有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的规定,不能按照第七十六以非法占地处理。但是,叶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土资〔2007〕220号的规定,未向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未经乡(镇)政府同意,未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也没有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应该予以批评并补办手续。由于叶某在耕地上建畜禽养殖场,不能复耕时,还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如果叶某拒不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应如何处理呢?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未对此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以非法占地处理有些牵强,因为第七十六条主要还是针对非农建设占地行为。根据国土资发〔2007〕220号文“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细化有关规定,积极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做好服务”的精神,如果叶某拒不办理备案手续,也不能以非法占地对其处理,而是要主动服务,为其完善相关手续。
(4):2014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第二项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2015年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湖南省农业委员会重声作出《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5〕46号。“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当地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本《通知》下发前未完善相关手续的设施农用地项目,应尽快予以完善,并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服务和监督检查工作”。(至于到县级国土资源局备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设施农用地政策出台半年多,你们就忘记了吧?明确规定了乡镇政府职责,没有可归属于审请人的责任,三级国土局对农用地法律、政策非常清楚,你们到底是醉酒娱乐去了?还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还是故意损害残疾人的权益?)
诉也难、访也难、冤恨不雪难平安。
死也难、活也难、呼天告地也枉然。
残疾认为三级国土局对残疾人猪场认定的《意见书》违反以上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蕞为严重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宁乡县国土资源局没有兑现新一届政府向人民作出的“以民为本、顺民心、解民忧、惠民生、求真务实、说到做到、不放空炮”的庄严承诺。宁乡县国土资源局对政府的政策阳奉阴违,“为官不为,乱作为”、“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的敷衍了事。这样就显示湖南省人民政出台的各项惠民、惠农、惠企政策措施真正落实到位的文件成为了空头文。残疾人相信权威门部对工作不力的责任人严肃问责,确保所有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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