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强招商引资工作,推进我市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进程,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成立长沙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商务局,办公室下设两个办事机构:
1、外来投资者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处理外来投资者投诉事宜;2、重大项目协调服务中心,负责重大项目的跟踪、协调。
(二)建立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每年由市发改委负责搜集、筛选、策划、包装一批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符合国家和省、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产业投向,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投资规模在1000万美元或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报长沙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发布。每个重大项目确定一名副市级以上领导联系,同时,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重大项目联络员。
(三)各级各部门建立相应的党政主要负责人联系本区域、本部门重大项目制度,协调解决本区域、本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问题。各级招商工作部门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招商引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重视招商工作,在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切实保障和大力支持。
(一)对各区、县(市)、各开发园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按各单位的招商实绩与综合服务进行考核。对完成全年各项招商引资考核目标的先进单位和综合服务先进单位,由市政府给予奖励;对未全面完成全年各项招商引资考核目标任务或影响招商项目的单位,按考核办法的规定追究责任。
(二)建立招商引资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加大项目基础工作力度,加快对外商投资信息的交流;各区、县(市)、各开发园区、市直各经济部门每月应及时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招商引资情况。
(一)继续实施引大引优引强战略。要重点引进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带动能力强的重大项目,实现从重数量向重质量,从引进一般中小企业向引进跨国公司、大企业、大财团转变。对于引进的达不到投资强度的特殊重大项目的用地,必须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二)继续推进园区招商,强化产业链招商,提高产业关联度。根据我市五大支柱产业的产业链延伸方向,按照园区的功能定位与产业特色,推进产业链及配套项目的招商,通过对产业环节的分解,衍生出一批具有分工与协作关系的关联企业。将重点项目的生产领域向上下游企业、产品延伸,通过纵向需求配套及横向服务拓展,增强支柱产业的竞争优势,做大做强产业集群。
(三)推进专业化招商、市场化运作的招商新机制。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延伸招商链,对与我市招商部门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专业中介机构,可以参照中介人奖励政策适当提高奖励标准。
(四)鼓励、扶持、协调、指导各区、县(市)、各开发园区及相关行业在境内外举办一系列专业性和针对性强的专题招商活动,切实降低招商成本,增强招商实效。对其中规模大、特色鲜明、影响面广的活动,以市政府名义主办,并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和奖励。
(五)外事活动要与招商引资工作紧密结合。政府组团出国,严格执行《******长沙市委办公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因公出国(境)呈报、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办发〔2001〕74号)规定。出访组团必须有明确的招商考察项目和实质性的商务出访任务,并拜访当地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出发前到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招商资料,回国后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出国商务成果。
(一)对投资者进行奖励。凡投资落户长沙的市属生产性企业,建成投产后,对市级财政收入产生重大贡献的项目,市政府按其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二)继续完善和实施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制度。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作为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资金。对促成我市《招商项目册》发布项目及我市各类重大商务活动签约项目落户长沙的中介人予以奖励;对促成鼓励类重大产业项目、世界500强或行业排名靠前的各类特大项目落户长沙的中介人予以奖励。奖励标准依据产业范围和投资规模确定。
(三)设立招商引资工作服务奖。各级各部门相关单位蕞终促成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户长沙的,经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每年由市财政拨出专款进行奖励。
鼓励长沙市各区、县(市)、各开发园区之间的合作。各区、县(市)、各开发园洽谈成功的招商引资项目,因地理位置、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原因,不能在本区域内实施的,鼓励到本市的其他开发园区或区、县(市)落户建设。投产项目所产生的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实现的产、销等经济指标,原则上三
年内按引资方与落户方5∶5比例进行分配,三年期满后,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留成落户方;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按引资方、落户方5∶5的比例分成。
加快外资企业税收分成体制改革。凡2004年12月31日以前引进的企业按原税收分配体制不变,2005年1月1日后新办的涉外企业(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下同),市属的涉外企业税收收入维持不变;凡区引进的涉外企业产生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年终结算市全额返还到区。
(一)搭建招商引资新平台。加快金霞保税物流中心、国家级医药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推进现代物流和医药产业发展。
(二)加强和完善对项目审批事项的全程代办服务。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重大产业类项目的审批、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国土规划报批、工程报建等环节实现全程免费代办服务。市直各部门和各单位都要确定一名招商引资联络员,负责本行业招商基础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招商接待工作,代办本部门招商引资有关手续。
(三)设立外商定点服务机构。为解决来长投资外商在居住、医疗、子女入学、入托、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实际问题,我市将设立一批“外商居住小区”、“外商医疗保健中心”、“外商子女定点学校”等定点服务机构,今后将根据外商的实际需要逐步完善。
(四)建立招商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已通过各部门联审的项目,由于无序竞争或工作不力而导致项目流失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五)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涉外企业继续实行《收费登记卡》、《检查登记卡》制度,各单位对涉外企业的例行检查,原则上实行网上检查,如特殊情况需上门检查的,需报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凡符合招商引资鼓励政策和规划要求的项目,必须优先服务,及时办理;对超过服务时限办结及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滥检查等危害投资环境的问题,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被投诉并经调查属实的单位,年终不得评为先进单位。由于投资环境问题造成已落户
企业迁出市外的,相关单位给予“黄牌”警告;对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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